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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7 沪市 美克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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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7:美克家居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9


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美克家居        公告编号:临2018-055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4          -          2018/7/5        2018/7/5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7日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75,052,73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5,255,800.96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4          -          2018/7/5        2018/7/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博伊西家具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上述个人股东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人民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市场
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1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黄新、冯蜀军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991-3836028

  联系传真:0991-3628809、3838191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06号

  邮政编码:830011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