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ZHXT2017(JXZ)字第122号-2-委__
信托合同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010-66104255
传真:010-66104475
一般委托人名称: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南路181号
联系电话:0991-3836028
传真:0991-3838191、3628809
2、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认购类别:□优先信托单位 □一般信托单位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3、受托人
名 称: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峰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763号36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763号36楼
联系 人:崔文喆
联系电话:021-23191852
传 真:021-63300179
邮 编:200023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编号为ZHXT2017(JXZ)字第122
号-2-委的《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本信托:指由受托人设立的“中海信托-美克家
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保
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四)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五)受托人:指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六)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七)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项下优先
信托单位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八)一般信托单位:指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信托
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一般信托单位。
(九)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追
加的资金总额;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信托计划单位总份额。
(十)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指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美克国际
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指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美克国际
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二)《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指受托人与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签
订的编号为ZHXT2017(JXZ)字第122号-6的《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
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十三)美克家居/上市公司:指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337。
(十四)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购
买、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名称:美克家居,代码:600337)。
(十五)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
非本信托计划受托人)聘请的、按照《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为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的专业机构,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十六)《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
ZHXT2017(JXZ)字第122号-5的《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十七)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由
持有人会议选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十八)PB系统: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交易风控系统。
(十九)锁定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名下时起算。
(二十)信托资金: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二十一) 信托资金总额或信托计划资金总额: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
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二十二)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及受
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二十三)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二十四) 投资建议:指投资顾问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划提供
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二十五) 保管人/保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二十六)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ZHXT2017(JXZ)字
第122号-3的《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十七) 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八)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证券经纪人、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
为ZHXT2017(JXZ)字第122号-4的《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十九) 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三十)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
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二位(即精确到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十一)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
财产的价值。
(三十二)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与费用后的余额。
(三十三)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
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三十四)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
即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及延期终止日,下同)。
(三十五)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自然年度
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三十六)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
(三十七)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十八)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为本合同目的,此处不包括台湾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三十九) 建仓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美克家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后满6个月之日止的期间,可根据实际建仓情况提前结束。
(四十)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
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信任,对PB系统的认可,认购信
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并授权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对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出具投资建议,信托财产主要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名称:美克家居,代码:600337)、投资现金类产品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
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并同意:委托人在认购信托计划前已自行对本信托进行了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全体委托人对投资顾问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标的股票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保管人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证券经纪商及其PB系统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并豁免受托人的尽职调查责任,受托人无需再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在自主确定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标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品种,全体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和规模
1、本信托计划期限预计为18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信托
计划的建仓期不超过6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且需在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信托计划的锁定
期为信托计划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12个月。
锁定期满后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且受托人同意并且信托财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可以提前终止,一般委托人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且受托人需提前通知优先委托人。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