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2-15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287.98 万份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8 年 4 月 2 日至 4 月 11 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
委批复的公告》(临 2018-38 号),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8]223 号)。
2018 年 5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临 2018-46 号)。同时,公司根据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 2018-47 号)。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185 名变更为 178 名,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由 990 万份变更为 959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0.54 元/股调整为
10.44 元/股。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
日为 2018 年 10 月 18 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关于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截至 2019 年末,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2019 年公司业绩未达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上述原因共计注销股票期权 354.66 万份。独立董事对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截至 2020 年末,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2020 年公司业绩未达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上述原因共计注销股票期权 316.36 万份。独立董事对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
二、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以 2017 年为基准年,行权前一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同时,完成国机集团下达的 EVA 指标。“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行权前一年度即 2021 年净利润为 25,611.87 万元,比 2017 年的复合增长率为
-25.83%,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2.43%。综上,公司 2021 年业绩未达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应注销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87.98 万份。
三、对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毕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 2021 年业绩未达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因公司2021年业绩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需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业绩未达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监事会同意注销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287.98万份。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