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1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修订、
制定了部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九届五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司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的情形收(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担保; 提供担保。
(六)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担保情形。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公司不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之二以上通过。
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就当有明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范围的除外。选举、解任董事、监事、修改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
并作出决议。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不得以临时提案提出。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的股东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