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3 股票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7-01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79,410,876股
发行价格:6.62元/股
2、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数量 认购金额 限售期
(股) (元) (月)
1 长港燃气 79,410,876 525,700,000.00 36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7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时间为2020年7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年4月8日,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有关议案。
2016年4月25日,发行人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2016年5月12日,吉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
行方案的审核意见》(吉国资发产权[2016]33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
2016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
2016年9月7日,发行人2016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16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长春燃气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申请获得通过。
2017年1月10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3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151,057,401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79,410,876股
4、发行价格:6.62元/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日(2016年4月11日),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7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由于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年7月11日实施完毕,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6.62元/股,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5,700,000.00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8,942,840.44元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16,757,159.56元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 2017年 6月 26日,发行对象长港燃气对长春燃气进行了缴款
525,700,000.00元,吉能集团未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
户缴款。经XYZH/2017CCA1011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7年6月26
日 时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名参与长春燃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股款项525,700,000.00元。
2017年6月26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费及
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
XYZH/2017CCA10117号《验资报告》,截止2017年6月26日止,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525,7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942,840.44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 516,757,159.56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 79,410,876 元,计入资本公积
437,346,283.56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股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17年7月7日,发行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资格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2015年度股东大会等决议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发行对象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本次认购资金的来源为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包括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必要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确定的发行对象资格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对象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本次认购资金的来源为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包括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79,410,876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
151,057,401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数量 认购金额 限售期 预计上市时间
(股) (元) (月)
1 长港燃气 79,410,876 525,700,000.00 36 2020年7月12日
合计 79,410,876 525,700,000.00
(二)发行对象情况
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3300号
法定代表人: 黄维义
注册资金: 102,189.59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建设(及运营)城市燃气及输气基础设施项目,城市燃气
经营发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中的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构成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情况。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 278,400,000 52.57
2 李赛英 2,151,186 0.41
3 任舟顺 1,766,800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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