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2 证券简称:白云山 公告编号:2021-023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结果及金额: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 51,178 元(人民币,下同),由上诉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9,928 元,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25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是否会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1 年 4 月 13 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康业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 民终 398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本公司、北京康业元均为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药科技公司”)的股东,其中本公司持股 51%、北京康业元持股 49%。北京
康业元因对医药科技公司产品经营管理等行为不满,自 2019 年 7 月 18
日起,先后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公开发布多篇文章及文字信息,
采用捏造事实等方式诽谤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楚源先生,诋毁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内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北京康业元依法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本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递交了本公司对北京康业元关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起诉状。
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本公司起诉北京康业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192 民初 38391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微博“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表公开赔礼道歉声明,为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确认,发表时不得限制查看人员范围,保留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2、被告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 150,000 元。
3、驳回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1,178 元,由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9,928 元,由被告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1,2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编号为 2020-073
的公告。
二、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
上诉人本公司、北京康业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
法院(2019)粤 0192 民初 38391 号民事判决,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向广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北京康业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 民终 39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 51,178 元,由上诉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9,928 元,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1,25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 民终3984 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