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48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房产将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案件涉及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相关进展情况:公司通过淘宝网查询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 10 时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 10 时(延时的除外)在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公司位于成都市的部分房产进行拍卖。
预计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1、截至目前,公司尚需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 800,852,899.68 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
2、若本次拍卖完成,拍卖价款将用于向金鼎锌业支付返还利润款,公司应付返还利润款将相应减少;
3、若本次拍卖完成,公司将不再拥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其相关账面价值将相应减少;上述部分房产目前处于对外出租状态,若本次拍卖完成,公司租金收入将相应减少;
4、上述房产并未用于公司自主使用,因此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5、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1,074,102,155.4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金鼎锌业60%股权已办理至四原告名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扣划公司银行存款合计
223,249,255.72元;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和2020年1月19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利润返还款2,000万元和3,000万元。
二、公司部分房产将被司法拍卖情况
2019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拍卖公司名下:(1)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住
房 1 套(房权证 1242914 号)面积 140.73 ㎡; (2)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商业
用房、办公房、车库( 房权证 0813299 号)面积 26739.79 ㎡; (3)位于四
川省成都市房屋 1 套( 房权证 1374902 号)面积 873.28 ㎡。内容详见公司
于2019年6月2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25)。
公司通过淘宝网查询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0月9日10时至2020年10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拍卖标的:四川省成都市住房 1 套(房权证1242914号)面积 140.73 ㎡。
评估价:351.97万元,起拍价316.773万元,保证金35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2、拍卖标的:四川省成都市商业用房、办公房、车库(房权证0813299号)
面积 26739.79 ㎡。
评估价37,439.08万元,起拍价33,695.172万元,保证金3,500万元,增价幅度30万元。
3、拍卖标的:四川省成都市房屋 1 套(房权证 1374902号)面积 873.28 ㎡。
评估价:5,068.26万元,起拍价4,561.434万元,保证金 450万元,增价幅度4万元。
三、上述事项预计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目前,公司尚需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 800,852,899.68 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
2、若本次拍卖完成,拍卖价款将用于向金鼎锌业支付返还利润款,公司应付返还利润款将相应减少;
3、若本次拍卖完成,公司将不再拥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其相关账面价值将相应减少;上述部分房产目前处于对外出租状态,若本次拍卖完成,公司租金收入将相应减少;
4、上述房产并未用于公司自主使用,因此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5、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