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0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由于公司风险提示所述的原因,不考虑风险提示
所述重大诉讼对2017年度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亿元到2.5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8,155.4913万元到12,155.4913万元,同比增加63.49%到94.64%。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重大诉讼不确定因素影响)为2.15亿元到2.55亿元,同比增加115%到155%。
3、如本公司2017年12月23日《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所述,
公司涉及合同纠纷重大民事诉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9月28日一
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已于2018年1月5日开庭,但截至本公告日,二审尚在进行之中,二审结果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2017年年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随着所述重大诉讼的进展,可能导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利润与本次公告的利润出现重大差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为剔除重大诉讼不确定影响因素后的数据。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由于本公司风险提示所述的原因,不考虑风险提
示所述重大诉讼对2017年度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亿元到2.5亿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
比,将增加8,155.4913万元到12,155.4913万元,同比增加63.49%到94.64%。
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重大诉讼不确
定因素影响)为2.15亿元到2.55亿元,同比增加115%到155%。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44.508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999.8653万元
(二)每股收益:0.0632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锌价格保持上行态势,公司锌产品产销量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公司主营有色金属业务盈利能力较上年同期进一步提升。
(二)公司持有四川信托有限公司22.1605%,根据四川信托未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公司按照权益法对四川信托预计确认投资收益约2.2亿元,比上年同期减
少约6500万元。
(三)磷化工方面,公司为减少磷石膏产量、压缩了磷酸一铵、磷酸氢钙装置生产负荷。受国内磷化工产品供给端产能过剩、市场价格低迷的影响,公司磷化工板块盈利能力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涉及合同纠纷重大民事诉讼,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的准确性
1、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涉及合同纠纷重大民事诉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9月28
日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已于2018年1月5日开庭。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10月10日、10月11日和11月29日和12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尚在进行之中,二审结果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诉讼事项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的准确性
由于该诉讼事项案情复杂,跨越时间长,金额特别重大,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极大,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鉴于该诉讼对公司的重大程度和诉讼本身的复杂程度,是否应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预计损失或预计多少损失,都有可能误导信息使用者。为此,公司只能慎重处理,对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相关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鉴于该诉讼二审已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尚在进行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可能支持原一审判决、可能改变原判决、可能发回重审,也可能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结果尚存重大不确定性。
(1)根据目前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很难对诉讼结果作出预计,无法判断是否应在2017年度报告中预计负债,亦无法对预计负债的金额进行计量。
(2)根据一审判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化,不再将金鼎锌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如公司不再将金鼎锌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母公司持有金鼎锌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将出现重大影响。
(3)根据一审判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元后(公司账列对金鼎锌业投资143,154.00万元),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02,155.4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以上费用将计入二审判决时间当期的报告期内,二审判决时间当期的母公司和合并的财务报表将发生账面投资金额、判决返还金额之和的亏损。但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若二审未维持原判,包括公司胜诉或改判,公司可能的损失应当会在前述第(3)项所述金额之内。
截至本公告日,二审尚在进行之中,其结果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可能对公司2017年年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利润与本次公告的利润出现重大差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已就上述不确定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三)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已剔除上述重大诉讼不确定因素对业绩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将根据二审诉讼结果,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7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