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44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介绍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通吉成”)作为销售方,于近日分别与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源盛光电”)、浙江吉莱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莱克”)、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爱斯”)签署了设备销售合同,合
同总计金额为28514.89万元人民币(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1、与源盛光电签订情况:
项目名称:平板显示器专用制造设备国产化制造设备采购
合同金额:14867.522万元人民币(含税)
交货期限:2014年4月30日前分批交货
源盛光电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与吉莱克签订情况:
项目名称:平板显示器专用制造设备OEM制造
合同金额:10735.368万元人民币(含税)
交货期限:2014年6月30日前分批交货
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与新嘉爱斯签订情况:
项目名称:污泥焚烧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技改项目5#炉配套圆盘干燥机设备
采购
合同金额:2912万元人民币(含税)
交货期限:2014年5月31日
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源盛光电
1、合同金额的80%满足如下条件后通过电汇支付:(1)合同设备已按照
双方同意的交货计划表完成交付;(2)源盛光电授权代表已签署并发送开箱检
查证明书;(3)已成功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4)天通吉成已开出全额符
合源盛光电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金额的10%根据源盛光电授权代表出
具并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书进行支付。剩余的10%满足如下条件后通过电汇支
付:(1)保修期结束;(2)保修期内的技术服务已经源盛光电验收合格;(3)
合同设备运行稳定并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2、延期交货和违约金:如果天通吉成未能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合同设
备的全部或部分,除非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源盛光电可自行决定按
以下方式处理:(1)同意推迟交货,前提条件是天通吉成同意支付违约金并赔
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源盛光电有权拒绝推迟交货,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
天通吉成赔偿损失。
(二)吉莱克
1、产品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确认样和客检。
2、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费负担:海宁或需方指定仓库。
3、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天通吉成承担。
4、天通吉成凭进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货物出运30天后向吉莱克结算。
5、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或由吉莱克地法院处理。
(三)新嘉爱斯
1、天通吉成在收到预付款35%后150天,并双方符合合同其他相关约定后,
根据合同的要求将全部供货产品交付至项目现场(台板交货),即新嘉爱斯工场。
2、天通吉成在合同指定的交货期限内及时交货,新嘉爱斯应按合同要求及
时完成卸货及收货的准备工作,并及时收货;新嘉爱斯在设备交货后根据附件的
规定及交货清单对产品及时进行验收。
3、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新嘉爱斯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天通吉成
作为首付款,合同生效。设备交期:新嘉爱斯再付合同总价的25%给天通吉成
后150天内交货,货到现场后七个工作日内付20%。设备通过168小时试运行
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新嘉爱斯支付合同总价的25%给天通吉成。正常运行三
个月后同时天通吉成出具17%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
总额的10%给天通吉成。设备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考核一年或设备到现场18
个月内(以哪个先到为主),新嘉爱斯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天通吉成。
4、违约责任:如天通吉成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供货,则每延迟一周,须
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以此类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天通吉成原因造成
的设备故障,天通吉成应及时维修,维修不及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天能吉成
赔偿。如新嘉爱斯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则每延迟一周,新嘉爱斯须承担
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以此类推。上述违约及赔偿金数额累计不得超出合同总
额的10%。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总计金额为人民币28514.89万元,其中2013年预计将实现销
售15000万元左右,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经营业务将产生积极影响。
2、上述合作事项不影响天通吉成业务的独立性,天通吉成主要业务不会因
履行本次合作而与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天通吉成将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交货。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