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第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加坡交易所有关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第九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张铭芮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我们审阅了提名张铭芮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事项,我们对该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董事候选人具备任职资格。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医药集团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 刚 刘育彬 李 清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