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要》
之财务顾问意见
致: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作为本次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要约收购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药业”)的财务顾问,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中新药业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且收购人亦已出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银行保函,其已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本财务顾问同意收购人在《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引用上述财务顾问意见。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