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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9:中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向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7-07

600329:中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向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 2019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议,对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公司 2019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下简称“《预留限制性股票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相关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预留限制性股票议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变更安排、终止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向公司 2019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  王 刚  刘育彬  强志源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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