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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药业:关于收购宏仁堂药业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31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 2012-014 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宏仁堂药业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宏仁堂药业 40%
        股权并就该事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
        张建津、邵彪、郝非非、张平四位董事作为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
        易议案的表决。
        公司审计委员会、三名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 2012 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收购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所持有的天津宏仁堂药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堂药业”)40%股权并就该事项与医药集团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医药集团签署《关于天津中
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之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协议双方同意北京中同华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2)第 074 号《资产评估
报告》,宏仁堂药业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52,920 万元。本次关联交易项目的转让价格为以评估值 52,920 万元
的 40%作价即人民币 21,168 万元整。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二、关联方介绍:
    1、医药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津
    成立时间:1996年6月27日
    注册资本:13.59亿元
    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参股,所属企业分
布在化学原料药与制剂、中成药、保健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等工
业制造行业,以及医药、眼镜、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等批
发与零售行业。
    2、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医药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本公司 44.04%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宏仁堂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涟源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森
    成立时间:1980年1月1日
    注册资本:2,650 万元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硬胶囊剂、散剂、颗粒剂制造;汽车货运。
    2、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宏仁堂有两方股东,分别为医药集团持有其 49%股权,天津同仁
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股权。


                               2
    3、经营情况
    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宏仁堂总资产 21,526.40 万元,净资产 17,124.84 万元,累计实现营业
收入 21,110.37 万元,实现净利润 3,631.54 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等情况:
    1、关联交易的内容:公司收购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
司所持宏仁堂药业40%股权。
    2、定价原则: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成交价将以审计与资产评估
结果为基础,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项目出具
了《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2)第074号),交易的价格
为以宏仁堂药业2011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52,920万元的40%作价即人
民币21,168万元整。
    3、溢价原因:截至2011年12月31日,宏仁堂药业净资产的帐面
价值为17,124.84万元,资产评估值为52,920万元,增值率为209.02%。
增值原因为:收益法评估出的价值是企业整体资产获利能力的量化和
现值化,反映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账面值是由企业按历史成本原则对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计量,不能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管理能力、
发展前景等因素;被评估单位具有的专利、商标使用权、客户关系、
商誉等均为表外资产,未包含在企业账面价值中。评估时采用未来所
获取的现金流量折现确定企业价值,价值中包含上述表外资产以及不

可确指或难以量化的无形资产价值,因此造成增值。资产的交易价格
以评估值的40%作价即21,168万元,公司认为该交易价格充分体现了
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

    4、结算方式:公司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条款,


                                3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始十二个工作日内,将21,168万元人民币以银行转
账方式支付给医药集团。
    5、财务影响:由于本项股权收购事项生效的条件之一为公司完
成向力生制药转让所持有的中央药业51%股权的股权转让交易,公司
将以股权转让交易中获得的25,554万元支付收购宏仁堂药业股权的
款项,因此,该股权收购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影响。
    6、公司与医药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中的
生效条件分别为:
   (1)有权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2)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批准本次交
易;
   (3)中新药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4)中新药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中新药业完成向天津
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中新药业持有的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
司51%股权的股权转让交易(以下简称“天津中央股权转让交易”),
且中新药业和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所有天津中央药业股
权转让交易相关的转让程序和付款事宜;
    (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医药集团以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绿色中药、商业物流零售和

高端医疗器械四大板块为主要发展方向,通过调整、优化资产结构可
提高医药集团的管理效率,形成四大板块产业集群。医药集团充分利
用已上市企业的资本平台整合各板块业务,发挥中新药业在中成药领

域的优势,加速医药集团在中成药领域和化学药领域的发展。


                              4
       2、医药集团通过板块整合,厘清各板块的发展方向,得以逐步、
彻底地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更好地发挥各资本运作平台的作
用。
    3、该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而将给其他股
东带来更高的回报。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聘请 DMG & Partners Securities Pte Ltd 作为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对所掌握信
息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
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确认该交易的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认为此次关联交易
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对所掌握信息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本次关联
交易所涉及条款均为正常的商业交易条款,该关联交易未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与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
    八、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
损害任何一方权益。
    九、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与控股股东医药集团签订了《关于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鉴于交易双方同意以宏仁堂药业评估值作为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对宏仁堂药业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收益

法进行评估,双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2012 年、2013 年、2014


                                5
年三个会计年度内,由宏仁堂药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际利润数
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最终属于中新药业权益
部分的实际利润数低于利润预测数,差额部分由医药集团以现金形式
给予中新药业补偿。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天津市医药集团有
限公司相关资产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
    3、《资产评估报告》;
    4、《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31 日




                                6
附件: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甲方: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仁堂“)40%股权,为维护交易后甲方和甲方中小股东的利益,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1、 补偿原则

    鉴于甲乙双方同意以宏仁堂评估值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对

宏仁堂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收益法进行评估,双方同意在本次

交易完成后的2012 年、2013 年、2014年三个会计年度内,由宏仁堂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际利润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

审核意见,如最终属于中新药业权益部分的实际利润数低于利润预测

数,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形式给予甲方补偿。

    2、补偿标准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同华评报字(2012)第07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宏仁堂2012年预测税后利润为3501.23万元,2013


                               7
年预测税后利润为4381.62万元,2014年预测税后利润为5736.61万

元。交易完成后,因甲方持有宏仁堂40%股权,所以乙方给甲方的补

偿标准为宏仁堂2012年经审计的税后利润3501.23万元的40%即

1400.49万元,2013年经审计的税后利润4381.62万元的40%即1752.65

万元,2014年经审计的税后利润5736.61万元的40%即2294.64万元。

    3、 补偿方式

    如宏仁堂2012、2013、2014年度经审计后的实际税后利润的40%

达不到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差额部分由乙方于甲方各年度

年报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

    如宏仁堂2012、2013、2014年度经审计后的实际税后利润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