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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8:兰太实业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补充公告(2016-1-7)

公告日期:2016-01-07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4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补充公告》,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告内容作进一步补充和阐述,内容如下: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及简介:凡特鲁斯功能化学品公司VertellusPerformanceChemicalsLLC(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其前身Baker蓖麻油公司于1857年在美国新泽西成立,具有160余年化工生产的丰富经验。目前该公司在全球拥有17家分公司,并在中国在南通成立独资企业、在潍坊建立合资企业、上海成立办事处,先后收购印度VAPI工厂、英国Pentagon化工公司、陶氏化学硼氢化钠业务
     2、企业性质:精细化工制造商
     3、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美国风点投资公司Wind Point
Partners
     4、该公司主要产业:工业用化学品、农业、塑料及聚合物、涂料、个人护理、营养等
     5、该公司财务指标:营业收入:7.5亿美元/年(2014年未经审计),主要产业占比情况:其中:农业占29%,工业及化学品占21%,生命科学占15%,个人护理占10%,塑料及聚合物7%,涂料占9%等。
     二、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补充如下:
     1、产品数量约束:合同中供应的产品数量如超过该公司实际需求量的70%,超过部分不受合同数量的限制;如公司无法按合同数量交付产品,该公司可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产品。
     2、产品价格约束:合同中产品价格实行固定的基本价格,产品价格仅在公司电力成本、人力成本的实际变化及汇率的调整达到一定比例后进行调整,其中:电力、人力成本变化达到一定幅度后每年调整一次,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变化达到一定幅度后每季度调整一次。
     3、履约地点及方式:为尽量降低物流成本,交付方式可按出厂价或完税后交货价结算,由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如交付方式按出厂价结算,履约地点在我公司工厂交货;如交付方式按完税后交货价结算,履约地点为美国华盛顿州艾尔玛(Elma) 该公司工厂交货。
     4、结算方式:按月25日开据发票一次,如交付方式按出厂价结算,在发票日后9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交付方式为完税后交货价结算,在发票日后45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如有其他交付方式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付款方式;货款以美元方式支付结算。
     5、产品质量保证:如果该公司对产品质量有争议,双方应分析原因协商解决。如果对交付的产品化学分析有分歧,可将该分歧交由双方共同选定的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予以解决。
     6、产品规格和包装保证:公司所供应的产品应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应遵守一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争议解决的方式:凡是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该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争端解决适用中国已颁布的法律,如无已经颁布并公开的中国法律可以参照国际一般商业惯例。
     三、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公司拥有世界最大的金属钠生产线,目前拥有金属钠生产能力4.5万吨,公司在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技术装备、生产成本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满足该公司对产品的数量与质量要求,能充分确保合约产品的及时交付;该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吡啶、甲基吡啶、特种吡啶衍生物、避蚊胺DEET、蓖麻油衍生物、柠檬酸聚合物添加剂的生产厂商,同时也是世界上维生素B3的第二大生产商,年实现销售收入达7.5亿美元,该公司经营稳健、资产质量优良,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及信用口碑,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合同履约的风险分析
      1、合同期限较长且分年度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治、市场、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
      2、合同中产品供应数量受对方实际需求量70%的约束,可能因该公司减少、停产、破产、转产或并购重组等因素影响,供应数量降低或无法全部履行的风险。
      3、合同中产品价格实行固定的基本价格,可能存在国际市场产品价格上涨,公司产品收益率相比降低的风险;合同中产品价格仅受公司电力成本、人力成本的实际变化及汇率变化影响,可能存在产品其他成本的重大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4、本合同采用美元支付,虽合同中约定每季度根据汇率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仍存在单季度间汇率变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