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8 股票简称:兰太实业 编号: 临2009-005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参股公司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吉
氯碱”)被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乌中民破裁字第1-1 号裁定书判
定进行重整的事项,已于2008 年9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公告。2009 年4 月16 日本公
司收到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乌中民破裁字第1-2 号裁
定书裁定:批准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
案;终止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重整程序。
《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摘要如
下:
一、 重整计划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规定,本计划包括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债务人
的经营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
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因素共七个部分内容。
二、 海吉氯碱的负债情况2
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共计421 家,申报金额人
民币104,782.26 万元,美元3,189.53 万元;已确认债权人409 家,
确认金额90,516.40 万元。申报待确认债权人12 家,申报金额人民
币7,959.82 万元、美元3,189.53 万元。
上述负债不含管理人预提的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9,
786.55 万元。在清算条件下,破产清理费用为3,367.98 万元;在重
整条件下,破产重整费用为1,616.30 万元。
三、 海吉氯碱资产的评估价值
经评估,海吉氯碱在2008 年9 月17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149,
192.06 万元。
四、 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如果海吉氯碱破产清算,管理人要通过快速变现企业资产的方式
来清偿债务,海吉氯碱可变现资产价值为59,676.82 万元。在依法
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担保债权、并按照法定程序支付职工
债权、税款债权后,可用于普通债权分配的资产价值为19,129.48
万元,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5.34%。
五、 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如果海吉氯碱重整成功,可用于清偿债权的企业资产价值将不会
因快速变现等因素影响而大幅缩水,可供分配的企业资产价值将得到
较大提升,与破产清算相比,重整清偿比例将显著提高。
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原则,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职工
债权、税款债权做出全额清偿的安排。普通债权中50 万元以下(含3
50 万元)的部分按60%清偿,5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6%清偿。
六、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清偿期限安排
鉴于海吉氯碱重整再生的需要,重整计划制定了为期两年的执行
期限。其中职工债权,自重整计划执行之日起3 个月内清偿完毕。税
款债权、担保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逐
步偿还。普通股权中50 万元以下(含50 万元)部分,自重整计划执
行之日起满4 个月的月底前给付清偿额的50%,剩余部分在满9 个
月的月底前清偿完毕;普通债权中50 万元以上的部分,在重整计划
执行之日满12 个月的月底前清偿20%,满18 个月的月底前清偿40
%,满24 个月的月底前清偿40%。
七、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根据破产法要求,结合实际,重整计划制定了海吉氯碱经营方案,
具体包括:尽快恢复企业生产;适时引进战略投资者;尽快进行工艺
改造,形成规模效益;加强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改善企业法人治理
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与债权人的
沟通等方面的内容。
七、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一)根据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的规定,在乌
海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在15 日内向债务人移交企业财
产和营业事务,并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限为两年)。
(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4
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本公司将充分关注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