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323 沪市 瀚蓝环境


首页 公告 60032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60032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3-31

60032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证券部具体负责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及股份变动的数据报送工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向证券部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述报告后的 2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未进行转让或未用完额度的,未用完额度不顺延到次年。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四)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或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申报工作的,由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