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010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14,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 1: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多次在天津市华亨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亨公司”)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后指派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涉及华亨公司的诉讼案件,涉及律师代理费共计 214,000 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受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收到传票;2025 年 1 月 15 日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9 日收到(2024)津 0101 民初 13089 号天津市和平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 214,000 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255 元,由被告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