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22—053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十届二十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要求纳入公
司章程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现《公司章程》条款 拟修订《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修改:
见》、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92 司(以下简称“公司”)。
津体改委 33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92 津体
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 改委 33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1200001010222。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 司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120000103064779N。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 修改:
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组织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开 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
织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修改: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对公司、党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修改:
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房地产信息咨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询服务、中介服务;商品房代理销售;自有 是: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置换;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 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商品房代理销售;物业管理;建筑设计、咨询;金属材料、建 房屋置换;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建筑材料;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以上范 筑设计、咨询;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批发;工程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
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
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删除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 修改: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股票的活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股份,可以选择下 修改:
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一)要约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修改: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提起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修改: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 金;
得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