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0 900947 证券简称:振华重工 振华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4-021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结合公司实际,对现行版《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条款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其 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经中
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批
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
准,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 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的
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照号为:310000400519752(市局)。 91310000607206953D。
3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
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并依 或者总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
办理变更登记。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
理变更登记。
4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5 第二十五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条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股东权益所必需。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6 第二十七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
决议。
……
7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8 第三十二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条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务。
9 第三十四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配;
(二)依法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