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320 900947 证券简称 振华重工 振华 B 股 编号:临 2021-021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现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及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振华重工(集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组织发挥 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 展党的活动, 建 立党的 工作机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3 新增第十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党
四条 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均
有约束力。
4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 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公司的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员。 管理人员。
5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为 人民币 公 司 股 本 总额 为 人民币
526,835.3501万元,每股面值1 526,835.3501万元,每股面值1
元。发起人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有限公司、香港振华工程有限公 526,835.3501万股,其中:境内上
司、澳门振华海湾工程有限公司 市外资股(B股)为194,635.5840
等。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6.94%;境
为194,635.5840万股,占股本总 内上市股(A股)为332,199.7661
额的36.94%;境内上市股(A股)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3.06%。
为332,199.7661万股,占股本总
额的63.06%。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删除原章程的“第二十一条”
人民币526,835.3501万元,每股
面值1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526,835.3501万股,其中,
境 内 上 市 股 ( A 股 ) 为
332,199.7661万股,境内上市外
资股(B股)为194,635.5840万
股。
7 第二十四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条 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
规定的程序办理。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8 第二十五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条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三)将 股份 奖励给本公司职 公司合并;
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 为 股票的 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9 第二十六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法律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 认可的
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 收 购本公 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10 第二十七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
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 收 购本公 司股份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
过本公司 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 条第一款规定 收 购本公 司股份
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