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23-00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初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涉案金额在139,670,000 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诉讼进展: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合典当”)通知,近日,德合典当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河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 0111 民初 3387 号】,包河区法院做出初审判决,就吴奇智与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拓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驳回原告吴奇智的诉讼请求。
一、本次诉讼前期的基本情况
吴奇智因与海拓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德合典当、张某某、刘某某在 139,670,000元范围内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吴奇智因与海拓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德合典当收到包河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 0111 民初 3387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驳回原告吴奇智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141,049 元,由原告吴奇智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初审判决,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 0111 民初 3387
号】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