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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8 沪市 新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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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8:新力金融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6

600318:新力金融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2020-054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9        -              2020/7/10      2020/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1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
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13,364,42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 20,800,000 股,以 492,564,429 股为基数,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 9,851,288.58 元(含税)。公司 2019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92,564,429×0.02)÷513,364,429≈0.0192 元/股。

  根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92)+0]÷(1+0)=前收盘价格-0.019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9        -              2020/7/10      2020/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为每股 0.018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扣税 0.00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18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扣税 0.00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 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3542170
传真:0551-63542170
邮编:230022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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