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8-10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概况及进展
1、2017年9月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7年9月18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的公告》,并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12日、2018年2月3日、2018年2月10日发布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用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的公告》。2018年3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
2、2018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并于2018年10月27日公告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18年11月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情况说明
鉴于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股份回购政策进行了修改,尤其是回购股份的用途和处置期限。为进一步落实《公司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部分内
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7年11月29日-2018年3月3日实施的第一次股份回购
1、回购用途
调整前:公司将按规定将该股份用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后: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2、回购股份的有效期
调整前: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60日内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调整后:本次回购股份的有效期为三年,如果三年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则用于该等用途并转让,如果没有全部转让,剩余回购的股份则进行注销。
(二)2018年10月27日起实施的第二次股份回购
1、回购用途
调整前: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
调整后: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2、回购股份的有效期
调整后:本次回购股份的有效期为三年,如果三年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则用于该等用途并转让,如果没有全部转让,剩余回购的股份则进行注销。
三、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公司上述回购股份工作能够有序、高效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上述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进行调整,具体授权内容调整为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决定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等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5)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6)根据股份回购的实施情况,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公司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变更、工商变更登记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登记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若适用);
(7)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及处理相关事宜(如需);
(8)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必需事宜;
(9)本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议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程序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1、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修改决定,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期限。
2、公司根据本次公司法修改决定对回购股份事项进行调整,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回购股份事项进行调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