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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8:新力金融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8-10-27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编制了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价值的判断,公司综合考虑近期公司股价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
金进行股份回购。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额不低于484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825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股份数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8,250万元,按回购股份数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4,84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个月
  内,且不迟于公司审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草案》等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
  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
  施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
  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数量825万股,若全部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公司股本总额不发生变化,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万股)        比例(%)  数量(万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825.00        1.7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8,400.00        100.00    47,575.00      98.30
三、股份总数                    48,400.00        100.00    48,400.00      100.00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未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导致全部被
  注销,则依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万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8,400.00        100.00    47,575.00        100.00
三、股份总数                    48,400.00        100.00    47,575.00      100.00
      (九)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

  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85,351.2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资产为人民币85,939.74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100,602.54万元(未经
  审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8,25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
  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41%、9.6%、8.2%。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也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本次股份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
  发展规划,公司认为在825万股额度内回购股份,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有利于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
  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本次回购不会对公
  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公司的
  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制定、补充、修改、签署申报的文件并进行申报;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7、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价值的判断,综
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因此,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额不低于484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825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7%),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回购方案必要且可行。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且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及《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及《回购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4日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9月28日)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18
(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18-093)。

    四、回购账户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1768448

    五、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