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6 证券简称:洪都航空 公告编号:2022-023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1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157号文批 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157号文批
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西 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60000705515290C。 91360000705515290C。
新增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
2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人。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
3 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机关和有
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
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
位。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
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 德,维护国家安
全,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
国家秘密, 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
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
4 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
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 经营合规、管理
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
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经营范围是:教练机、通用飞机、其他 司经营范围是:教练机、通用飞机、其
航空产品及零件部件的设计、研制、生 他航空产品及零件部件的设计、研制、
产、销售、维修及相关业务和进出口贸 生产、销售、维修及相关业务和进出口
易;航空产品的转包生产;航空科学技 贸易;航空产品的转包生产、航空科学
术开发、咨询、服务、引进和转让;普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引进和转让、
通机械、五交化、金属材料及制品、仪 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化工、金属材料及
5 器仪表、电器机械及器材、建筑材料等 制品、仪器仪表、电器机械及器材、建
的制造、销售;金属表面处理、热处理; 筑材料的制造、销售,金属表面处理、
资产租赁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其 热处理,资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
他业务。公司主业范围:航空飞行器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等业务。 活动)(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
营范围为准)。
公司主业范围:航空飞行器的研发、
制造、销售和服务等业务。
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6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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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8 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9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四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买入,由此所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