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41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2165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披露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9),于2019年1月12日、2021年12月18日分别披露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1、临2021-041)。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发种业”)
被告:被告一:郭文江;被告二:赵俊锋;被告三:宋全启。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化”)原股东郭文江(业绩承诺方)拖欠公司业绩补偿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郭文江)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1,646.45万元(原业绩补偿款为12,158.77万元,之后累计收回10,512.32万元后变更为1,646.45万元),2017年业绩补偿款20,330.21万元。判令公司对郭文江所持农发种业760.7万股限售流通股、赵俊锋(业绩担保方)所持农发种业46.01万股限售流通股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公司对宋全启(业绩担保方)所持农发种业1,519.46
万股限售流通股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8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受理了本案,并裁定对三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了相应资产(详见上交所网站2017年8月15日“临2017-029”号公告)。2017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7年9月、 2019 年1月累计收到郭文江支付的部分业绩补偿款10,512.32万元(详见上交所网站2017年9月30日“临 2017-044”号公告、2019年1月12日“临 2019-001”号公告)。
2021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45号],判决郭文江向公司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剩余业绩补偿款及相关费用。对宋全启持有的林州重机800万股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上交所网站2021年12月18日“临2021-04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2)京执36号],裁定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郭文江的执行谈话笔录,确认执行标的债权为2.2165亿元。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预计本次执行裁定对本期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按照执行裁定继续全力清收欠款,后续将根据回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