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 00312 证券简称 :平高电气 公告 编号:2023-035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2 - 2023/8/3 2023/8/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 方案实施前的公 司总股本 1,356,921,309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4,630,67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2 - 2023/8/3 2023/8/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 ,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 定执行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率,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 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依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9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 有公司股票 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 ),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9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5-3804064
特此公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