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广西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056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西能源”)为 8 名被告之一。
●涉案金额:目前 10 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42,306.91 元及
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和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
诉通知书》[(2024)桂 01 民初 198 号]等法律文书,原告王晓东、姚靖等 10 名自
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广西能源、秦敏等 8 名被告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广西能源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 142,306.91 元,秦敏等其他 7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 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王晓东等 10 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王晓东、姚靖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育琼、蒋雪燕
被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秦敏、利聪、李均毅、陆培军、夏斌、廖优贤、魏然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的诉讼方式为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明确书面表示,后续以法院书面公告为准。
(二)诉讼请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 142,306.91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称,广西能源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告因公司存在 2019 年营业收入和
营业成本虚增、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情形,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秦敏、李均毅、
利聪、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 号);2022 年 7 月 20 日,
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2022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对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利聪、陆培军、廖优贤、秦敏、李
均毅、夏斌、魏然八名被告予以行政处罚。各原告均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期间买入广西能源的股票,在 2022 年 1 月 6 日以后,因卖出/持续持
有该股票产生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原告认为,广西能源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投资损失,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告披露前,除本次诉讼外,共有 20 名投资者分别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就其投资损失等进行赔偿,涉及标的金额合计 123.25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 10 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142,306.91 元。上述诉讼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和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