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广西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80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广翰公司等买卖合同
纠纷案再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西能源”)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 41,723,142.77 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桂民申 336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7 月,公司就与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翰公
司”)、广西秉健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健公司”)、李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三被告广翰公司、秉健公司、李华昌退还公司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 41,723,142.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责任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2022 年 11 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
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 1102 民初 3242 号);2022 年 12 月,
公司因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 1102 民初 3242号)的民事判决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2 月,贺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2023 年 4 月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3)桂 11 民终 12 号);2023 年 5 月,李华昌不服贺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 11 民终 12 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
审,并改判李华昌的保证责任免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11
月 29 日、2023 年 1 月 31 日、4 月 15 日、5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公司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桂民申 336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李华昌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李华昌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桂民申 3364 号)。
特此公告。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