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3-033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广翰公司等买卖
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 41,723,142.77 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法对涉及债权进行追偿,能否实际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桂 11 民终 1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7 月,公司就与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翰公
司”)、广西秉健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健公司”)、李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三被告广翰公司、秉健公司、李华昌退还原告桂东电力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41,723,142.77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责任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2022 年 11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 1102 民初 3242 号;2022年 12 月,公司因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 1102 民
初 3242 号的民事判决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11 月 29 日、2023 年 1 月 3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22 年 11 月,公司收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桂 1102 民初 3242 号,一审判决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广西正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翰公司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
(编号分别为:GHCG20181218、GHCG20181219)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解除;
2.被告广翰公司应向原告桂东电力退还货款29,952,000元并支付暂计至2022
年 4 月 30 日的违约金 11,691,142.77 元,之后的违约金以 29,952,000 元为基数,
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11.5%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广翰公司向原告桂东电力支付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80,000 元;
4.原告桂东电力有权对被告广翰公司出质的其所持有的柳州市广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出质股权数额为 36,750,000 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秉健公司在出质股权范围内对被告广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原告桂东电力有权对被告秉健公司出质的其所持有的柳州市广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出质股权数额为 12,600,000 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原告桂东电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 253,850 元,减半收取 126,9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1,93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翰公司、秉健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及广翰公司均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二审审理已终结。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桂 11 民终 12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上诉人桂东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部分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广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 1102 民初 3242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 1102 民初 3242 号民事判决第六
项;
(三)被上诉人李华昌应对上诉人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应支付上诉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1269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1930 元(上诉
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广西秉健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华昌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046 元(上诉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100 元,上诉人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91946 元),由上诉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0元,上诉人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广西秉健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华昌共同承担 9199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法对涉及债权进行追偿,能否实际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 11 民终 12
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