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3-026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广西永盛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永盛”)为案件原告。
●涉案金额:已付款项及利息合计 64,621,243.60 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为诉讼事项的调解结果,相关款项能否收回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4 号、《民事调解书》(2022)
桂 0702 民初 3775 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6 号、《民事调
解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7 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8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就与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旭弘”)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鑫知”,曾用名为盘锦鑫智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编号:XH-YS-2021040101、XH-YS-2021040801、XZ-YS-2020111801、XZ-YS-2021011201、
XZ-YS-2021022001)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中油旭弘、盘锦鑫知公司归还原告广西永盛已付款项及
利息损失(计算至其全部返还已付款项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合
计金额 64,621,243.6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西永盛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中油
旭弘于 2021 年 4 月 8 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H-YS-2021040801)、请
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中油旭弘于 2021 年 4 月 1 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
号:XH-YS-202104010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盘锦鑫知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签订
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2200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盘锦鑫知
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11201)、请求
解除原告与被告盘锦鑫知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
号:XZ-YS-202011180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调解情况
(一)与中油旭弘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H-YS-2021040801)纠纷案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XH-YS-2021040801)。
二、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 8905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至被告清偿上述货款本金
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 77176 元,减半收取 38588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38588元和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经预交)。
四、上述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8905000 元及利息、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双方约定由被告按照以下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2023年4
月 30 日前支付 2226250 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226250 元;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2226250 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剩余款项。被告需
按时将款汇入原告开设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上。
五、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支付的每期还款优先用于清偿尚欠的货款利息,然后依次用于清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尚欠的货款本金。
六、如果被告有一期不按照以上第四点还款协议足额还款,原告可以申请对全案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偿还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中到期未还和未到期的全部款项。
七、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完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与中油旭弘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H-YS-2021040101)纠纷案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XH-YS-2021040101)。
二、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884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被告清偿上述货款本金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 76764 元,减半收取 38382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38382元和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经预交)。
四、上述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8840000 元及利息、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
双方约定由被告按照以下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2210000 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210000 元;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2210000 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剩余款项。被告需
按时将款汇入原告开设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上。
五、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支付的每期还款优先用于清偿尚欠的货款利息,然后依次用于清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尚欠的货款本金。
六、如果被告有一期不按照以上第四点还款协议足额还款,原告可以申请对全案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偿还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中到期未还和未到期的全部款项。
七、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完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与盘锦鑫知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22001)纠纷案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22001)。
二、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12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上述货款本金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 103836 元,减半收取 51918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51918 元和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经预交)。
四、上述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12000000 元及利息、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双方约定由被告按照以下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自 2023
年起每满一季度支付不少于 1000000 元,即自 2023 年起每年的 3 月 31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分别支付不少于 1000000 元给原告,直至还清
以上被告需要偿还的款项为止。被告需按时将款汇入原告开设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上。
五、被告支付的每期还款优先用于清偿尚欠的货款利息,然后依次用于清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尚欠的货款本金。
六、如果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照以上第四点还款协议足额还款,原告可以申请对全案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偿还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中到期未还和未到期的全部款项。
七、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向原告广西永盛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不少于 1000000 元的款项后,原告在收到该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约定的第一期还款,则原告不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与盘锦鑫知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11201)纠纷案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盘锦鑫智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XZ-YS-2021011201)。
二、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 15743489.25 元(尚欠货款本金 15743489.25 元的计算过程如下:
原欠的货款本金 17100000 元扣减了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返还给原告的货款
1000000 元后尚余 16100000 元。2023 年 2 月 9 日,被告支付了 500000 元给原告。
按照原被告当时的协商的还款方案,该笔款项应先用于扣除尚欠的 16100000 元
货款本金自 2022 年 12 月 27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9 日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73456.25元,之后依次扣减本案案件受理费65033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剩余 356510.75 元再用以扣减尚欠的货款本金。尚欠的货
款本金16100000元扣除356510.75元后尚欠货款本金为15743489.2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