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2-075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72022001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27202202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因调查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2019 年、2020 年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调查(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桂处罚字〔2022〕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秦敏、利聪、李均毅、陆培军、夏斌、廖优贤、魏然: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桂东电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桂东电力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能源)、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筑邦)3 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
入 和 成 本 不 真 实 , 导 致 桂 东 电 力 2019 年 年 度 报 告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3,542,363,462.8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552,059,114.29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13.39%、14.07%。
二、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桂东电力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 3,286,194,800.58元 ,多记营业成本 3,286,194,800.5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2020 年年度报告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桂东电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桂东电力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桂东电力董事长兼总裁、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桂东电力董事、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桂盛能源执行董事、恒润筑邦董事长利聪,时任桂东电力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董事李均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桂东电力董事会秘书、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是桂东电力贸易业务经营团队主要成员。夏斌参与决策和组织开展 2019 年涉案贸易业务,廖优贤、魏然参与开展 2019 年涉案贸易业务。夏斌、廖优贤、魏然的行为与桂东电力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2.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3.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4.对陆培军、廖优贤、魏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本次《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