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2-063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用合计 41,723,142.77 元。
2022 年 7 月,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
就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当事人拖欠公司货款事项向贺州市八步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相关款项。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贺州
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1102 民初 3242 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时间:2022 年 7 月 7 日
(二)受诉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当事人情况
原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松木岭路 122 号
法定代表人:姚若军
2.被告当事人情况
(1)被告一: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柳州市东环大道 256 号万达广场 5 栋 33-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昌
(2)被告二:广西秉健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柳州市潭中西路 15 号富丽嘉园 1 栋 B 座 9-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昌
(3)被告三:李华昌
住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连塘路 72 号 1 单元 402 室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诉讼纠纷的起因
2018 年 12 月,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广西正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
昇公司”,已解散注销)与被告一签订《采购合同》(编号:GHCG20181218)、《采购合同》(编号:GHCG20181219):约定正昇公司向被告一采购总金额为 1,495.2
万元的 IT 设备和价值 1,500 万元的安防系统及办公家具,被告一须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前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应的货物,如未按时交货,被告一应向正昇公司返还货物总价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为担保前述债权实现,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出质人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三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正昇公司已如约向被告一支付上述两份《采购合同》所对应的货款,合计2,995.2 万元。但被告一未如约向正昇公司交付货物,也未退还货款,已构成违约。
后正昇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决议解散清算并注销,前述尚未实现之债权作为剩余财产直接由原告承接并对该债权行使权利。为此,正昇公司已就此事向三被告发送通知函,三被告收到通知函后回函知悉并同意相关债权处理及变动方案,对所述债权及附属担保权利确认无异议。但截止起诉之日,三被告均未向原告退还本案货款。
原告认为,正昇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正昇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但是被告一未履行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也未履行退款义务。据此,被告一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作为正昇公司的权利继受人,依法对被告享有权利,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正昇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的《采购合同》(编号:GHCG20181218)、《采购合同》(编号:GHCG20181219);
2. 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退 还 货 款 29,952,000 元 以 及 支 付 违 约 金
1,1691,142.7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 月30日,此后违约金以29,952,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1.5%,从 2022 年 5 月 1 日计算至被告一完全清偿债务
为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8 万元;
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提供质押担保的被告一所持有的柳州市广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出质股权数额为 3,675 万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二在出质股权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提供质押担保的被告二所持有的柳州市广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出质股权数额为 1,260 万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金额合计 41,723,142.77 元。
7. 本案诉讼责任保险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8.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目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1102 民初 324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传
票》,本案将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是公司经营工作中正常的催收行为,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积极举措。截止目前,公司已对本诉讼涉及的货款计提了 2,396 万元坏账准备,如未来能顺利收回货款,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因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1102 民初 3242 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