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8-05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烟台市幸福南路7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64,342,08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9.902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李建奎先生、丁建生先生、郭兴田
先生、刘立新先生、MU Simon Xinming、鲍勇剑先生、王宝桐先生、张晓荣
先生、张万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车云女士、孙晓先生、姚元恩先生、
赵军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
3、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增太先生、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寇光武先生、监事田洪光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57,046,084 99.4652 4,883,516 0.3579 2,412,489 0.1769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60,519,570 99.7198 1,200,350 0.0879 2,622,169 0.1923
3、议案名称:《关于对万华化学(烟台)石化有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60,384,999 99.7099 1,062,799 0.0778 2,894,291 0.2123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 1,310,256,38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1%-5%普通股股东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 46,789,704 86.5102 4,883,516 9.0292 2,412,489 4.4606
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
通股股东 6,264,313 72.2485 890,927 10.2753 1,515,269 17.4762
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
东 40,525,391 89.2331 3,992,589 8.7913 897,220 1.9756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号
1 《万华化学集团 46,789,704 86.5102 4,883,516 9.0292 2,412,489 4.4606
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前三季度
利润分配方案》
2 《关于修改公司 50,263,190 92.9324 1,200,350 2.2193 2,622,169 4.8483
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
3 《关于对万华化 50,128,619 92.6836 1,062,799 1.9650 2,894,291 5.3514
学(烟台)石化有
限公司增加担保
额度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邓庆鸿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万华化学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意将该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