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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8 沪市 华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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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股份:华泰股份关于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华泰股份:华泰股份关于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08              股票简称:华泰股份              编号:2023-017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0日,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4月23日和2020年5月1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前次《金融服务协议》签订以来,公司充分借助华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势,在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前次《金融服务协议》签订至今已满3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公司需要与华泰财务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集团”)持
有华泰财务公司60%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0日,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号为L0277H23701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RL0TP03。法定代表人为李晓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华泰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6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为控股股东;本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4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

  华泰财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业务。

  本公司与华泰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华泰集团,因此公司与华泰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华泰财务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鲁银保监准﹝2020﹞115号)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令﹝2022﹞6号)规定,华泰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内容为华泰财务公司目前已取得的和今后条件成熟后取得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6.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7.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业务。

  公司选择华泰财务公司作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华泰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应方便、快捷、高效。

  三、定价原则及交易限额

  1、华泰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对本公司提供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2、华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有偿提供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办理票据承兑或贴现、贷款、资金结算与收付以及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等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根据华泰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为本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3. 本协议有效期内,华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贷款、票据承兑、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委托贷款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应收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60亿元(含本数)。

  4、在协议有效期内,华泰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扣除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

  5、华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资金结算与收付、债券承销、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等中间业务有偿服务,每年相关手续费不超过0.2亿元(含本数)。

  四、协议的履行及风险控制

  1、如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华泰财务公司应配合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华泰财务公司应配合本公司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相关信息。

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定的监管指标规范运作,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如华泰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华泰财务公司母公司有义务采取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4、本公司向华泰财务公司提出授信申请,华泰财务公司将视实际情况,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逐笔审核发放。

  5、华泰财务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公司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向本公司提供授信额度,同时可以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2、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3、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
方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六、其他规定

  1、协议双方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

  2、协议双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本协议的修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而作出。若相关修订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应在通知有权监管机关并取得其同意(如适用)后,并经双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如适用)方才生效。

  4、除非另有规定,协议双方中其中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其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5、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协议双方须立即恢
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7、协议双方中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其他通讯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发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1)经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员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2)以挂号邮寄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做出;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于传真完毕的日期有效作出。

  8、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中国东营,仲裁语言为简体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华泰财务公司作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可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理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业务、担保服务等金融服务,交易便捷,
效率较高。华泰财务公司经营规范、内控健全,相关业务的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并能保证公司存款的安全性,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情况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李晓亮、魏文光均回避了表决。

  (二)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协议主要条款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精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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