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8 证券简称:华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7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1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9 - 2022/6/30 2022/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共计 17,470,548 股,不参与本次现金红利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167,561,41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17,470,548股,即1,150,090,871股为基数,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1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2,852,775.15 元(含税)。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 1,150,090,871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 金红利 =(参与 分配的 股本总数 ×实际分派 的每股现 金红利) ÷ 总股本 =
(1,150,090,871×0.2112)÷1,167,561,419≈0.2080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0)=前收盘价格-0.208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9 - 2022/6/30 2022/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11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90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9008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1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潍高路 251 号
邮政编码:257335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46-7723899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