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5 证券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31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公司股份 10,022,224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112,956,032 股,扣除
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10,022,224 股,即以 1,102,933,808 股为基数,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7,205,366.56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02,933,808×0.07)÷1,112,956,032≈0.0694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94)÷(1+0)=(前收盘价格-0.06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如果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3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1-85307708
联系邮箱:zhengquan@hengshun.cn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