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20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
提出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同时,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全权办理与公司章程修改相关的手续。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1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秘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生产销售食醋、酱油、酱菜、复合 范围: 生产销售食醋、酱油、酱菜、复
调味料、调味剂等系列调味品;副食品; 合调味料、调 味剂等系列调味品 ;副食品、
粮油制品;饮料;色酒;恒顺牌恒顺胶囊 粮油制品、饮料、色酒、恒顺牌恒顺胶囊
及相关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粮食收购; 及相关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粮食收购;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调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调
味品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 味品研发服务 、技 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
2 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 服务;软 件开发服务 、软件咨询服务、软
件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电子商务; 件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网 上贸易代
包装设计、展示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 理 ;包装设计、展 示设计、广 告设计、创
划、文印晒图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 意策划、文印晒图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
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食品 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机械加工销售 ;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食品机械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术的进出口业务;货物运输。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
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由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市牛奶公司、镇江广玉兰宾馆、镇江市豆制
品厂、镇江生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
立。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出资方
式、出资时间的情况,具体如下:
认购股
序 发起人名 份数 出资方 出资
号 称 式 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由江苏恒顺集团有 (股)
限公司、镇江市牛奶公司、镇江广玉兰宾 江苏恒顺 78,435 净资产 1999
馆、镇江市豆制品厂、镇江生宝药业有限 1 集团有限 年8月
公司 ,000 折股 10 日
责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设立时,江苏
3 恒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持有 1999
镇江市牛 2,178, 净资产
公司 78,435,000 股,占总股本的 90%, 2 奶公司 750 折股 年8月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 1999 10 日
年 8 月 10 日。 1999
镇江广玉 2,178, 净资产 年8月
3 兰宾馆 750 折股
10 日
1999
镇江市豆 2,178, 净资产 年8月
4 制品厂 750 折股
10 日
镇江生宝 2,178, 净资产 1999
5 药业有限 年8月
责任公司 750 折股 10 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公 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 当经股东大 司股份的活动。
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 ,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 ,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 ,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上 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5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 要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