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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5 沪市 恒顺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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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5:恒顺醋业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30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19-002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监事、高管持股的基本情况:由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5月5日以二级市场买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643,000股,2016年6月份和2018年6月份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增持公司股份643,000股和385,800股,累计持有股份数量为1,671,8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1%。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股份的基本情况: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于2019年1月28日卖出公司股份86,3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83,559,400股)的0.01%,交易价格12.0038元,2019年1月29日卖出公司股份1,585,5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0%,交易价格11.6470元。

  近日,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北京纳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知,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委托人:张玉宏

  产品管理人:北京纳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参与人基本情况:公司董事长张玉宏,副董事长聂旭东,董事兼总经理李国权,董事杨晓康、杨永忠、高云海,独立董事任永平,监事会主席王仁贵,董秘魏陈云等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自愿参加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

  二、减持股份的主要内容

  1、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于2016年2月26日至
2016年5月5日以二级市场买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643,000股,2016年6月份和2018年6月份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增持公司股份643,000股和385,800股,累计持有股份数量为1,671,8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1%。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6)、《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1)和《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3)。

  2、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于2019年1月28日卖出公司股份86,3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83,559,400股)的0.01%,交易价格12.0038元,2019年1月29日卖出公司股份1,585,5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0%,交易价格11.6470元。

  三、合规情况

  上述减持股份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买入,减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细则》的规定。

  四、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