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7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期,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京东拍卖及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辽 07 执 82 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 持有公司97895000 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将被拍卖,以清偿债务。
● 目前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将对本次拍卖事宜采取司法手段,本次拍卖能否举行,存在不确定性。若本次拍卖最终举行,涉及的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本次拍卖最终完成并进行股权交割,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控股股东的司法诉讼进程,以及拍卖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控股股东华泰汽车认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既
未向其送达任何法律文书,也未征询过任何对于股票价值评估的意见,未对其所持曙光股票的价值评估进行通知,更未告知将进行拍卖的公告的事项,严重
侵犯了华泰汽车的合法权利;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既未对华泰
汽车生效裁判文书项下的任何抵押担保财产启动评估程序,也未进行优先拍
卖,就直接进行曙光股票的拍卖,损害了华泰汽车的正当权益。华泰汽车将启
动相关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拍卖基本情况
拍
卖
股
持有公司 占公 拍卖涉及 占其 占公 份 拍卖 拍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司总 股份数量 所持 司总 是 拍卖日期 拍卖 拍卖 申请 卖
(股) 股本 (股) 股份 股本 否 人 平台 人 原
比例% 比例% 比例% 为 因
限
售
股
辽宁
省锦
2022 年 10 广东 州市 北京 借
月 10 日 10 省深 中级 成方 款
华泰汽车 时至 2022 圳市 人民 汇达 合
集团有限 133566953 19.77 97895000 73.29 14.49 否 年 10 月 11 中级 法院 企业 同
公司 日 10 时止 人民 京东 管理 纠
(延时除 法院 网络 有限 纷
外) 司法 公司
拍卖
平台
二、与控股股东的沟通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华泰汽车沟通其股份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事宜,华泰汽车回复如下:
“ 2022 年 9 月 2 日,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的员工
听闻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京东网上发布了《辽宁
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03,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97895000 股股票的公告》(以下称“公告”),欲在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10:00 开始对我公司持有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03,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97895000 股股票(以下称“曙光股票”)
进行拍卖。截至 2022 年 9 月 3 日,我公司未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任何执行立案文书、执行裁定文书、资产评估报告、执行拍卖文书等任何法律文件,且我公司在查阅拍卖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后,发现我公司在生效裁判文书内对应债权已经提供了众多财产抵押,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上发布的公告违反了下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
权利的,可以不通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 7 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 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公告拍卖之前,应当履行曙光股票拍卖的估价告知义务、征询我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意见,并在正式公告之前的 3 日书面通知我公司,但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既未向我公司送达任何法律文书,也未征询过我公司任何对于股票价值评估的意见,未对我公司所持曙光股票的价值评估通知我公司,更未告知我公司将进行拍卖的公告的事项,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的规定,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生效裁判文书项下的其他抵押担保财产(土地、房屋等资产),不足部分才可对曙光股票进行拍卖。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既未对我公司生效裁判文书项下的任何抵押担保财产启动评估程序,也未进行优先
拍卖,就直接进行曙光股票的拍卖,损害了我公司的正当权益。
有鉴于此,我公司将依法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3 日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
公司控股股东华泰汽车认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既未向其送达任何法律文书,也未征询过任何对于股票价值评估的意见,未对其所持曙光股票的价值评估进行通知,更未告知将进行拍卖的公告的事项,严重侵犯了华泰汽车的合法权利;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既未对华泰汽车生效裁判文书项下的任何抵押担保财产启动评估程序,也未进行优先拍卖,就直接进行曙光股票的拍卖,损害了华泰汽车的正当权益。华泰汽车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将对本次拍卖事宜采取司法手段,本次拍卖能否举行,存在不确定性。
若本次拍卖最终举行,涉及的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本次拍卖最终完成并进行股权交割,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控股股东的司法诉讼进程,以及拍卖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