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4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12,791.2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发回法院重审,最终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 2022 年4 月 28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 127,912,2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942,015.19 元,合计 135,854,215.19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标准
股份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 01 民初 1737 号],依法判决:1、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7,912,200.00元;及截止到2022年4月21日逾期付款利息7,942,015.19元,合计人民币 135,854,215.19 元;2、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关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 127,912,2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为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721,071.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726,071.00 元,
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标
准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公司后续收到上诉状。上诉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陕 01 民初 1737 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陕 01 民初 1737 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或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陕民终 496 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 01 民初 1737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21,071 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发回法院重审,最终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