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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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标准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302;
杜俊康,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 旭,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郑 璇,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3〕3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股份或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 2020 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称,公司对 2020 年度、2021 年度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追溯调整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334.38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17%、1.52%;2020 年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4,113.00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7.22%、8.73%;2020 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13,659.12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2.20%、16.54%;2021 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3,849.96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2.34%、2.68%。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董事长杜俊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赵旭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郑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条、第 3.1.5 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杜俊康、时任总经理赵旭、时任财务总监郑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