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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2 沪市 标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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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股份:标准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6

标准股份:标准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5,705.1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涉案本金 57,051,570.13 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7,115,471.04 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西安标准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供应链”)因买卖合同纠纷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标准供应链支付拖欠的货款 5,705.16 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
2021 年 11 月 30 日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财务费用 1,230.15 万元;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全部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财
务费用(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8 日为 213.95 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担保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标准股份关于
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标准供应链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 0103 民初 19282 号],依法判决:1、被告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 57,051,570.13 元;2、被告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截止 2021 年 11 月 30
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财务费用 12,301,483.20 元;3、被告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财务费用(以 103,730.12 吨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
按照每超过一个月每吨补五元财务费用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被告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34,230.94 元;5、原告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存放于沈阳市新民市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院内约 12 万吨(以实际称量的数量为准)的煤炭
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标准股份关
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标准供应链于 2023 年 1 月 3 日收到上诉状。上诉人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
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 0103 民初 19282 号民事判决书,向沈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披露的《标准股份关
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标准供应链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3)辽 01 民终 2435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 0103 民初 19282 号民事判决第一、
二、三项;

  2、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 0103 民初 19282 号民事判决第四
项;

  3、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 0103 民初 19282 号民事判决第五
项即“原告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存放于沈阳市新民市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院内约 12 万吨(以实际称量的数量为准)的煤炭享有优先受偿权。”为“被上诉人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诉人
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存放于沈阳市新民市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院内约3万吨(以实际称量的数量为准)的煤炭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99,26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99,263.00 元,共计为 803,526.00 元,由上诉人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793,526.00 元,由被上诉人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0,00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涉案本金 57,051,570.13 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7,115,471.04 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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