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 年 3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 事 ......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5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 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 事 ......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46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7
第一节 通 知 ...... 47
第二节 公 告 ...... 4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51
第十二章附 则 ...... 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函
[1999]23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113628001682H。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行字[2000]154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
于 2000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XIAN TYPICAL INDUSTRIES CO., LTD.
公司住所:西安市太白南路 335 号
邮政编码:71006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6,009,804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并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要求建立和开展党组织活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要求在本公司贯彻执行。
(一)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事先征得上级党委会的同意。对属于上级党委要求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按上级党委要求的具体时间节点和报告流程进行报告。
(二)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按上级党委要求,配置党务人员,并纳入公司正常机构和编制,同时为公司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以及保证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三)党建工作坚持“五个面向”,实现党建与生产经营业务有机结合:
1、党的理论学习,不仅要面向党的知识,也要面向企业文化;
2、党的服务对象,不仅要面向全体党员,也要面向全体员工;
3、党的工作内容,不仅要面向党务党建,也要面向战略落地;
4、党的业务范围,不仅要面向企业内部,也要面向外部市场;
5、党的中心工作,不仅要面向党的建设,也要面向核心能力建设。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充分利用资金、品牌、人才的优势,不断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努力使公司持续良好地发展,为投资者谋取最大利益。
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抓住产业成长机会,以“为环境与服饰文明提供智慧绿色的系统解决方案和系统服务”为使命,全力推进“两个转变”发展战略,实现两个目标,成为员工爱戴、令人尊敬的企业,成为创造环境与服饰文明的企业。为客户、股东、员工、社会创造最大价值。
公司秉承“向上向善、优良风气创未来”的核心价值观,以成就客户为核心,践行“奋斗者文化、诚信文化、责任文化、规则文化、创新文化、感恩文化”;公司坚持聚焦细分市场用户需求及需求变化,遵循“用户永远是对的”“要为客户找产品,不为产品找客户”“高产就是向上向善”等经营发展理念;公司重视班组建设,注重人力资本的开发提升,积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对外以客户为中心,对内以员工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公司要求各团队按“五型团队”要求进
行创建与落地实施,遵循“三讲三不讲”“五个不允许”等工作理念,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实行归零赛马管理机制,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为第一要务;坚持防风险是硬约束,为第一责任;坚持利润是硬任务,为第一目标。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发展需要,在销售、采购、财务和人力资源方面实行“四统一”管理模式,以创造最佳经营管理效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机械设备研发;工业设
计服务;缝制机械制造;缝制机械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从事投资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项目),包装服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审批后经营);物业管理;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劳务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
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针纺织品销售。(最终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登记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全部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59,504,902 股,成立时向发起
人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98,031,35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1.46%;向吴江市菀坪镇工业公司发行 13,673,552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8.57%;向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1,75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10%;向西安市临潼区新丰缝纫机零件厂发行 7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0.44%;向庆安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35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0.22%。发起人持有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1.7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6,009,80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