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349.8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上诉期限内,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西安标准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供应链”)因合同纠纷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
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鑫丝路(陕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鲁向标准供应链支付款项 43,506,800.00
元及截止到 2022 年 5 月 30 日的违约金 22,380,826.40 元,合计 65,887,626.40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标准股份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标准供应链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 0113 民初 15959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鑫丝路(陕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
余货款 43,498,600 元并支付以 43,498,6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7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原告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371,238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上诉期限内,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