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及其子公司自 2022 年 5 月 6 日披露诉讼事项以来,新
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金额(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合计人民币 12,370.5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0%。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西安标准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供应链”)因合同纠纷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
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长庆”)、鑫丝路(陕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丝
路”)、杨鲁向公司支付款项 43,506,800.00 元及截止到 2022 年 5 月 30 日的违约
金 22,380,826.40 元,合计 65,887,626.40 元。本案涉及诉讼金额(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94%。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俊康,住所地:西安
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 99 号中西部陆港金融小镇 11 层 A 座 1108-1 室
被告: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华,住所地:陕
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街道办事处上林路西咸青年创业园 2 号楼 506 室
被告:鑫丝路(陕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凌,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能源金贸区沣泾大道与沣新路交汇处西北角西咸金融港4-C8 层
被告:杨鲁,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 1 号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鑫丝路(陕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鲁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 43,506,800.00 元及截止到 2022
年 5 月 30 日的违约金 22,380,826.40 元;支付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起以未支付
货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 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原告标准供应链与被告陕西长庆先后签订《销售合同》及《补
充协议》,约定原告标准供应链向被告陕西长庆销售电机,数量为 218 台,总金额为 5290 万元,以原告标准供应链向指定供应商付款之日起算,每 30 日为一个支付周期,陕西长庆应在每一个支付周期最后一日之前以现汇方式分六个周期向标准供应链支付相应款项。
2020 年 12 月 8 日,陕西长庆出具《完全到货验收证明》,载明收到电机设
备 218 台。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完毕货款。
2021 年 1 月 21 日,原告标准供应链与被告陕西长庆、鑫丝路、杨鲁签订《委
托付款协议》,约定鑫丝路、杨鲁共同向原告标准供应链支付剩余货款,直到货款清偿完毕。
2021 年 4 月 20 日,原告标准供应链与被告陕西长庆、鑫丝路、杨鲁签署《债
权债务处理协议》确认,被告陕西长庆、鑫丝路、杨鲁合计向原告标准供应链支付 6,884,000.00 元,尚欠标准供应链货款 46,016,800.00 元;被告鑫丝路、杨鲁自愿加入该债务,继续与被告陕西长庆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021 年 11 月 17 日,被告陕西长庆向原告标准供应链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到期后拒付。标准供应链多次催要,被告陕西长庆、鑫丝路、杨鲁仍未偿还债务,
现要求被告支付款项人民币 43,506,800.00 元及违约金 22,380,826.40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发生的尚未披露诉讼 2
笔,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8,019.89 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6%。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案件类
受理日期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涉案金额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号 型
1 2022 年 5 月 标准供应链 寅乾(宁夏) 西安市雁塔 合 同 纠 2,314.73 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销售煤炭给原告造 立案未开庭
11 日 能源科技有 区人民法院 纷 成的经济损失 2,314.73 万元;判令被
限公司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
2 2022 年 6 月 7 标准供应链 沈阳北方煤 沈阳市浑南 买 卖 合 5,705.16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立案未开庭
日 炭市场有限 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5,705.16 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公司 截止2021年11 月30日所产生的逾期
付款违约财务费用 1,230.15 万元;判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全部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
期付款违约财务费用(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8 日为 213.95 万元);判令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中,公司诉陕西长庆、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煤炭”)案为买卖合同产生的逾期应收账款纠纷案件,其中陕西长庆涉案本金43,506,800.00 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4,500,680.00 元;沈阳煤炭涉案本金57,051,570.13 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6,061,930.24 元。因本次公告的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关于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处理诉讼事宜,尽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