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正文
涉案的金额: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金额(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合计人民币 15,392.2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93%。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标
准股份关于 2021 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2021 年度对上诉案件中涉及供应链业务逾期应收账款已单项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1,152,039.79 元,累计计提
比例 39.99%,影响 2021 年度净利润减少 49,835,861.81 元。鉴于本次公告的部
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 2022年 4 月 28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 127,912,2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942,015.19 元,合计 135,854,215.19 元。本案涉及货款本金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8%。现将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俊康,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 335 号
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6 号
(二)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本金 127,912,2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942,015.19 元,合计 135,854,215.19 元。
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签订《兰炭烧结购销合同》《兰炭喷吹购销
合同》《焦炭购销合同》《煤炭购销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签订《焦炭购销
合同》《煤炭购销合同》,六份合同均分别约定了煤炭单价、数量,同时明确具体数量、价格以货物实际到港后双方共同确认制作的煤炭结算单为准,被告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天内结清货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依约履行合同,自 2020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通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场地货转等方式交接煤炭,双方确认的结算单记载的煤炭总数量为 331,395.57 吨,煤炭货款总额为 280,023,060.49
元。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期间通过银行汇款、承兑汇
票等方式向原告付款金额合计 152,110,860.49 元。
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煤炭货款 127,912,200.00 元。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本金
127,912,2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7,942,015.19 元,合计 135,854,215.19 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未披露诉讼 7 笔,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2,601.01 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5%。其中,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金额2,536.01 万元,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金额 65.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1 (2021 ) 陕 标准股份 惠州市鹏远针 西安市雁 买卖合同纠 568.35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调解结案。
0113 民 初 车有限公司、 塔区人民 纷 568.35 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
22166 号 李少鹏 法院 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2 (2021 ) 陕 标准股份 扬州众诚服装 西安市雁 买卖合同纠 402.62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裁定案件由西
0113 民 初 机 械 有 限 公 塔区人民 纷 402.62 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 安市雁塔区人
22167 号 司、田之恒 法院 息;判令被告田之恒承担连带保 民法院转至扬
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州经济技术开
费用。 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
3 (2021 ) 陕 标准股份 南京康思特贸 西安市雁 买卖合同纠 165.46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一审判决,公
0113 民 初 易有限公司 塔区人民 纷 165.46 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 司胜诉;公司
23836 号 法院 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申请执行。
4 (2021 ) 陕 标准股份 即墨市华联缝 西安市雁 买卖合同纠 707.75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货 款 一审判决,公
0113 民 初 制设备商贸有 塔区人民 纷 707.75 万元,并赔偿违约金;判 司胜诉;对方
32422 号 限公司、张世 法院 令被告张世民、张正兴承担连带 不 服 一 审 判
民、张正兴 保证责任,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 决,已上诉。
及违约金;判决被告张世民承担
抵押担保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5 (2021 ) 川 标准股份 成都德众服装 成都市武 买卖合同纠 91.24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91.24 一审判决,公
0107 民 初 设备实业有限 侯区人民 纷 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资金损 司胜诉;公司
28464 号 公司 法院 失;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 申请执行。
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6 暂无 标准股份 广州市尚机缝 西安市雁 买卖合同纠 600.59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一审中
纫 机 有 限 公 塔区人民 纷 600.59 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
司、杨格林、 法院 息和本案诉讼费用。
张元煜
2、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情况
单位:万元
序 案号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 件 类 涉案金额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号 型
1 ( 2022 ) 晋 襄垣县鸿德建 西安标准供 襄垣县人民 合 同 纠 65.00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 裁定案件由襄垣县人民
0423 民初 383 材有限责任公 应链管理有 法院 纷 返还 65.00 万元,并 法院转至西安市灞桥区
号 司 限公司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 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