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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锡有色: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1

华锡有色: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01          股票简称:华锡有色          编号:2024-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情况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陈兵先生(简历详见附件)、韦敏康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况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陈兵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陈兵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职业品德和专业知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兵先生暂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目前正在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待取得培训证明后公司将另行公告。根据相关规定,在陈兵先生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主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之前,由董事长蔡勇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三、聘任公司总工程师情况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韦方景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自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陈兵先生:男,1975 年 12 月出生,中共预备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商管
理硕士。曾任北海银河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主管;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规划部(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兼监事、总经理兼监事;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公司董事长助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副总经理;广西新振锰业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广西有色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经理、企业运营部经理兼广西有色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柬埔寨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磐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广西桂江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高级主管、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韦敏康先生:男,1974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班,工学学士
学位,正高级工程师、测量工程师。曾任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坑矿索道车间副主任、调度室副主任、富矿工区副区长、出矿一工区区长、副矿长;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矿长。现任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副总经理;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韦方景先生:男,1972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班,工学学士
学位,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曾任大厂矿务局铜坑锡矿细脉矿工区采矿技术员;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坑矿生产技术科采矿技干、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矿富矿工区副区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矿长兼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矿长;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河选矿厂党委副书记、厂长(兼);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河池华锡有色丹池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兵先生、韦敏康先生、韦方景先生均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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