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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0:维维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1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2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3月16日以

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18年3月29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

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1、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审计

报告》和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如下建议:

    经审计,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91,511,655.77元,母公司年末

未分配利润为134,559,238.40元。

    公司拟按2017年末总股本167,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社会公众股含个人所得税),计派发现金红利50,160,000.00 元。

    该预案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公司服务多年,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调查和评估,认为该所业务人员业务素质较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遵循执业准则,能够较好按计划完成审计任务。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业务量,经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协商。公司拟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90万元。不包括为审计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

    本议案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通过了公司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详见2018年3月31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详见2018年3月31日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8、通过了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2018年3月31日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9、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确定办法》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办法》,切实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其工作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经审核,2017年度内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同意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其支付的薪酬。2018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将继续加强工作,更进一步地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考核,协助公司制订更完善的薪酬体系。

    所支付的薪酬具体情况详见《年度报告》。

    10、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2018年3月31日的《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1、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见2018年3

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2018年3月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