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tarAdisseo Company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年 7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
第五章 董事会...... 15
第一节 董事...... 16
第二节 董事会...... 17
第六章 党组织...... 21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1
第八章 监事会...... 22
第一节 监事...... 22
第二节 监事会...... 2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26
第一节 通知...... 26
第二节 公告...... 2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29
第十三章 附则......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是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911100007109244940。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00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luestar Adisseo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 30 号北京海淀花园饭店 6518 室。邮政
编码为 10008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81,901,27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
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创造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保健食品、营养
添加剂;普通货物运输。(销售食品、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国营长风机器厂、化学工业部合
成材料研究院、化学工业部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中国蓝星利哈伊工
程公司,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其余发起人均以
现金出资。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81,901,27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